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最后冲刺速记第五章

发布时间:2010-05-15 共6页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税种的区别与联系对比记忆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

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税法规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

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国有或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予、交换

计税

依据

从价计征(余值)

按下列先后顺序:测定的土地面积;核发土地证书载明的面积;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

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补交价格、差额

从租计征(租金)

税率

1.2%

定额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调整,注意,20倍、30%)

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调整)

12%、4%(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

纳税

时间

除将原有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是从当月计税外,其他情况均从次月开始计税

除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时开始,其他全部从次月计税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

纳税

地点

房产所在地

土地所在地

土地、房屋所在地

纳税

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二、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异同(同颜色,同优惠)T2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5.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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