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流转税法律制度辅导(2)

发布时间:2010-06-08 共1页

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案例:甲是一家服装厂,如果生产的服装直接销售乙,则直接按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双方签订代销协议,协议规定按照零售额10%收代销手续费,甲服装厂于4月30日上午将一批服装交给乙商场代销,乙于4月30日下午全部销售给消费者,取得零销售额为117万元(含税)。在5月8日甲收到乙的代销清单,甲给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甲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为80万。

乙商场缴纳的增值税:117/(1+17%)×17%-117/(1+17%)×17%=0

甲服装厂缴纳的增值税:117/(1+17%)×17%-80×17%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举例: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视同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举例:甲企业是刚材生产企业,将生产的钢材盖楼房,则自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1】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

举例:甲卷烟厂生产的同一种型号卷烟每包10元,将这种型号的卷烟无偿赠送给消费者。则卷烟厂的销项税额:销项税=销售额×17%=10/(1+17%)x17%

如果卷烟厂将特制卷烟无偿赠送消费者,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组成的计税价格)=成本×(1+10%)

【解释2】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7),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5)、分配(6)、赠送(8),视同销售。

【例题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外购的各项货物中,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有()。

A、用于个人消费

B、用于投资

C、用于集体福利

D、用于建造厂房

【答案】ACD

【例题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有()。

A、销售代销货物

B、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C、将自产货物分配给股东

D、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答案】ABCD

【例题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增值税的有()。

A、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投资

B、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C、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D、将自建的厂房对外转让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2)选项D应缴纳营业税

【例题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征收增值税。()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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