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流转税法律制度辅导(7)

发布时间:2010-06-10 共1页

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提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销售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解释1】在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时,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

(1)首先界定题目中的项目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

(2)“当期”的界定。根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界定该笔收入是否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

(3)销售额的范围: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提示:价外费用不包括: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解释2】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在未明确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

(1)商场的“零售额”肯定含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3)“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肯定含税。

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的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

1、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依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例题】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销售三批同一规格、质量的货物,每批各1000件,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分别为每件120元、100元和40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40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计算该商场8月增值税销售额。

【解析】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销售额。

本例中,税务机关已认定该商场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40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当月合理销售价格(120元和100元)的平均售价确定销售额,则该商场8月增值税销售额为:[120+100+(120+100)÷2]×1000=330000(元)

③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下:

(1)不征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2)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进口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4、特殊业务的直接规定计税依据。

(1)、包装物押金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②对逾期1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率销项税额。

提示: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2)折扣销售

①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照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②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举例:甲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每辆10万元(不含税),卖给A企业,给了5%折扣优惠,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则增值税为9.5X17%,如果是另开发票的,则增值税为10X17%

(3)、以旧换新(P110)

①一般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②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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