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6-12 共2页
收入总额的确定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5、利息收入: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回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