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税收法律制度(2)

发布时间:2010-08-27 共1页

导读:本资料是对2011年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税法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知识点的的预习指导。

  税法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这种权利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即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等,凡在中国境内有所得

  2、税收法律关系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内容,也是税法的灵魂。

  【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2008年)

  A、税务部门

  B、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外国企业

  C、海关部门

  D、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个人

  答案:ABCD

  【例题2】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主体权利的有( )。

  A、请求延期纳税

  B、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C、委托税务代理

  D、申请行政复议前缴纳税款、滞纳金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AC选项属于纳税主体的权利;BD选项属于纳税主体的义务。

  【例题3】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征税人

  B、课税对象

  C、纳税人

  D、纳税义务

  答案:B

  税收法律的制定

  根据我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参与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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