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学习辅导: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

发布时间:2011-11-09 共1页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知识点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1、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提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共4种情况要记住。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