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并计入投资收益。来
【例】2007年1月8日,甲公司购入丙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该笔债券于2006年7月1日发行,面值为2500万元,票面利率为4%,债券利息按年支付。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为2600万元(其中包含已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50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30万元02007年2月5日,甲公司收到该笔债券利息50万元。2008年2月10日,甲公司收到债券利息100万元。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2007年1月8日,购入丙公司的公司债券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5500000
应收利息500000
投资收益300000
贷:银行存款26300000
(2)2007年2月5日,收到购买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应收利息500000
(3)2007年12月31日,确认丙公司的公司债券利息收入时:
借:应收利息10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0
(4)2008年2月10日,收到持有丙公司的公司债券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应收利息1000000
在本例中,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500000元,应当记入“应收利息”科目,不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