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8-13 共1页
1、若非劳动者要求则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教材第40页)中: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既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就可以,那么为何第二项又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这不是矛盾了?是否可以将第二项看做第一项的补充情况?
答:该问题涉及劳动合同关系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如何实施的问题。第一种情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连续劳动合同期间的情况,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第二种是指特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初次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该特定用人单位指:(1)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2)国有企业改制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这两种单位的部分特定职工,由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因此自签订劳动合同时起算与该单位已经不可能存在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赋予该类特定人员可以与该特定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如事业单位人员改制为企业前与其工作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改制为企业后实行劳动合同制时没有任何员工与企业存在有十年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却有很多职工在改制前的该单位工作十年或以上,但之前的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该部分职工中还有人员可能距退休年龄已不足十年,理论上说已经不可能与该单位存在十年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动合同法考虑到公平性,赋予该类企业中的这部分人员特别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所以,应当将上述规定理解为已经实行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情况和特定单位与特定人员签署劳动合同时的情况的两种不同适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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