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策政大纲:会计证被吊销必备条件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从事会计职业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连续几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
  (2)会计人员被动地受单位领导指使弄虚作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行为的。
  (3)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求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4)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帐簿的。
  (5)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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