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持会计证人员调往外省市继续从事会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持证人员调往外省市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调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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