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关于持有会计从业证在校学生继续教育规定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关于我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有关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人员:

  根据《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一年度开始须接受继续教育。同时,该实施办法也规定: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统计等专业学历教育,当年所学财经类科目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可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我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如符合相关专业规定,在其毕业当年带从业资格证书及毕业证,到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一并办理在校期间的继续教育登记。以上规定专业学历是指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不含自考)(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芜湖市财政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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