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号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拟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3.《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内财会〔2006〕399号)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的,可直接向受理机关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考试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成绩合格。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2.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考试基本条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以书面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报送以下材料:
(1)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免试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需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3)有效二代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申请受理机关开通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要求通过网络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申请表格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本地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受理自治区本级单位的申请。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十、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申请人以书面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受理自治区本级范围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
(1)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
(2)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3)对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3.审查决定
(1)各盟市、旗县(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依据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依法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初审后由盟市财政局复核,对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由我盟市财政局制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经盟市、旗县(区)财政部门发放给申请人。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查标准的申请,在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由盟市、旗县(区)财政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无有效期规定。
十三、法律效力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会计工作。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许可项目按自治区发改委[内发改费字(2006)221号]规定,每人30元(其中:IC卡工本费20元,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1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8]78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并取消本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
十五、年检年审
本项行政许可无年检。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每三年对持证人员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继续教育以及奖惩等会计诚信情况进行审验登记。对不参加审验登记的持证人员予以公告。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十六、行政复议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七、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自治区财政厅、各盟市财政局确定(详见内蒙古财政信息网、内蒙古会计网、各盟市财政信息网)。
受理地点: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各盟市、旗县(区)财政局。
监督机构:自治区财政监督检查局、各盟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科)。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471-4192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