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新疆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7 共1页

 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办会〔2012〕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2012年第三季度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研究,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2012年第三季度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汉族考生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55分,少数民族考生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50分。

二、成绩查询

考生可凭身份证号或准考证号在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查询考试成绩,网址:http://www.xjcz.gov.cn/30。

三、证书申请

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请于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四、有关要求

请各地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及相关事宜,并做好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申请的各项准备工作。

 

                                         新疆财政厅会计处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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