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关于执行《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6 共1页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执行财政部办公厅《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通知
内财办会〔2014〕62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划、部门网上调转工作,财政部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财办会〔2014〕32号),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的控制

(一)关于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

财政部要求从2011年度开始审查调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鉴于自治区2010年、2011年为一个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周期的实际情况,内蒙古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仍沿用2010年开始自动控制的方式,系统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导入财政部调转文件审核时,如果调转文件已经有2011年度的继续教育记载,程序自动添加并记载2010年度的继续教育,以便与全区的数据保持一致。

(二)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信息信息

根据财政部“电子信息中‘继续教育课程内容’信息项不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填信息,调入地不应以继续教育课程内容项缺失等理由拒绝接收办理调入手续“的要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财政部调转平台审核调入信息时,如果继续教育记载的年度不全,应退回调出地处理,并注明退回的原因;如果区外调入缺少“继续教育课程内容”的,应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如果区外调入缺少“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学分”的,应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在进行调转审核时,系统自动增加培训课时及学分:24课时或24学分。

二、关于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维码信息

对于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已经办理了由区外调入手续的会计人员,没有二维码信息的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内蒙古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按照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待,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持证人员重新更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2月3日

附件:

财政部办公厅《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二十条规定:“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对此,进一步说明如下:

(一)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对办理调转手续的会计人员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负责,并在所属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对其各年度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记载。考虑到各地区、部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差异,对通过财政部调转平台办理调转手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审核,追溯至2011年,在此之前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不纳入调转审核范围。已调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应由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

(二)会计人员办理调转手续时距当年年底不足调转有效期3个月(即在每年10-12月办理调转手续)的,原则上应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后再办理调转手续。

(三)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遵照《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要求,不得另行设置其他拒绝调入的条件。电子信息中“继续教育课程内容”信息项不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填信息,调入地不应以继续教育课程内容项缺失等理由拒绝接收办理调入手续的会计人员。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维码信息

根据《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9号,以下简称《新版证书样式》)规定:“资格证书封3印有‘二维码’,印制采取可变式数据数码喷印,预留未来与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接入功能,由校验加密码、省市行政区划编码、印制年份和顺序号组成,共18位。编码规则为:第1-2位和17-18位是校验加密码,印制时随机生成;第3-4位是按照国家标准的省级行政区划编码编号;第5-8位是证书印制年份,如2013年,表述为‘2013’;第9-16位是资格证书印制顺序号,印刷时自动顺序生成。每个资格证书的二维码不得重复。”办理调转手续时应按如下要求处理:

(一)办理调出手续会计人员持有按《新版证书样式》要求印制的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其电子信息中完整填列二维码信息项,否则不应办理调出手续。

(二)办理调入手续会计人员所持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的二维码扫描结果(或电子信息中二维码信息项)不符合《新版证书样式》编码规则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并在调转平台将其电子信息退回,同时注明退回原因。

(三)办理调入手续会计人员所持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的二维码扫描结果与调转平台电子信息不符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按《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拒绝调入,并在调转平台将其电子信息退回,同时注明退回原因。

(四)办理调入手续会计人员持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调转平台电子信息二维码信息项为空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原则上应拒绝调入。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调出手续的此类会计人员,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在核实其他信息无误的情况下为其办理调入手续,并补录二维码信息项。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百分百考试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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