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会计准则下开办费的过渡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我于2008年单位开始施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前存在的开办费用应如何过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 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

  贵公司的这种情况,可以在首次执行日,将“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的余额一次全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科目,在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其计税处理思路是不变的,即按5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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