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辅导:设置账簿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建账有可能发生在领税务登记证之前。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
  计算机记账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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