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档案具体包括:
①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②会计账簿,包括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
③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④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共5类。
4、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5、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