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会计基础》存货的核算讲义(1)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第一节 存货的种类和范围

  存货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注意:

  1.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即工程物资不能作为存货进行核算。

  2.企业的特种储备以及按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不属于企业存货

  3.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也要求受托方对其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

  4. 关于在途商品等项目的处理。

  ①对销售方按照销售合同、协议规定已确认销售,而尚未发运给购货方的商品,应作为购货方的存货

  ②购货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等的商品,应作为购货方的存货

  ③对于购货方已经确认为购进而尚未到达入库的在途商品,购货方应将其作为存货处理。

  5. 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不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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