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江苏会计证考试学习讲义-会计基础(二十三) 2009/9/3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定期清查就是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的清查。其清查的目的在于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正确,一般是在年末、季末或月末结账时进行。
定期清查的对象不定,可以是局部清查,也可以是全面清查。通常情况下,年终决算前进行的是全面清查,季末和月末进行的清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采集者退散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并不规定清查时间,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对各项财产进行的临时性清查。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清查的目的是分清责任。一般在下列情况下才需要进行不定期清查:
①更换财产物资保管员、现金出纳员时,对其所保管的财产物资和现金进行清查。
②发生非常灾害和意外损失时,对受损的有关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确定损失金额大小,以便索赔。
③企业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等需要进行的清查。
④上级、审计、财政等部门不定期进行的临时性会计检查时,需要进行财产清查。
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应根据实际需要而决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查明情况,分清责任。
三、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
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来
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
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
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
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
6.填制盘存清单;
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