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可靠、相关可比、全面完整、编报及时、便于理解,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其基本要求如下:
1.真实可靠采集者退散来来
可理解性是指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可以为使用者所理解。因此,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注意:签名并盖章,而非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