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和交接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一、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二、会计档案的交接来
  ①单位合并后原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仍应由原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6)个人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7)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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