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财经法规:票据结算当事人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票据结算: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一般来讲,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
  票据当事人
  1、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2、票据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们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
  3、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他们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2)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应用举例】
  1.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04)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D.保证人
  答案:ABC
  2、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06)
  A.背书人 
  B.出票人 
  C.付款人 
  D.收款人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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