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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