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的原则核算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以低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的,企业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助你成功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接受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应按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多项股权的,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则或有收益不应当包括在未来应收金额中。待实际收到或有收益时,计入收到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如果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等于或于重组前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则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收债权,按本制度规定的一般应收债权进行会计处理。
  本制度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或有收益,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五)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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