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复习精要(十二)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
  (2)泄露国家秘密罪。
  2、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2、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处罚,请参见教材。
  3、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遗漏的,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作假的,上述行为的处罚,请参见教材。
  4、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处罚,请参见教材。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移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处罚,请参见教材
  6、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但是,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教材第七节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主要介绍了五个案例。要求掌握案例的分析过程。
  内容讲解: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万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型企业。2002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批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授意会计科科长按照董事长的要求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会计科长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3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公司存在重会计做假行为,根据《会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兴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那也是履行手续,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该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会计科长称:“我是按领导的要求做的,领导让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即使有责任,也是领导承担责任,与我无关。”
  在该单位实习的学生张某、李某听他们各自的陈述,觉得他们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每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单位的会计工作没有做好的原因是他们根本不了解会计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在听证会上的陈述以及实习生张某和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二、案例评析
  1、(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观点不正确:
  (2)《会计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要重视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
  (3)董事长,总经理都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主体,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2、(1)总会计师的观点不正确,
  (2)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而非审计责任。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和免除会计责任。总会计师是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主体,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会计报告的质量要负责。
  3、(1)会计科长的观点不正确 为你加油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
  (3)会计科长的行为属于伪造会计凭证、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综上所述,实习生张某、李某的观点正确。该单位会计工作不能做好的主要原因是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及会计人员不懂会计法,只有掌握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才能做好会计工作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