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复习精要(十一)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此行为没有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是在其后果严重时,按照犯罪情节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偷税罪(具体见教材)
  偷税罪的行为表现: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2)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具体见教材)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见教材) 与你同行
  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请参见教材。(与偷税罪同)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几个犯罪人有共同敌意。
  第二,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第三,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3、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1)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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