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法律责任
内容包括:
1.法律责任的概述;
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4.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5.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6.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7.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8.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9.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以上9个内容中最重要的是1、2、3、4、5、6。
内容讲解
一、法律责任的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适用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罚”原则。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某一个法律规定的处罚机关依据该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
(4)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5)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包括:警告;记过;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三)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2、刑事责任包括两种: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
(1)刑罚 为你加油
①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②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2)非刑罚处罚方法:
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得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训诫或责令悔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