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复习精要(九)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执业的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交接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要将财务会计工作、重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和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会计凭证、帐簿等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
  公章收据、空白支票等必须交接清楚
  3、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①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
  ②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
  ③不宜由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
  ④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的。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移交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名称,移交清册的页数以及需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行开立账簿
  (3)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5、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四)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工作中的地位(综合)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3、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为你加油
  4、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7、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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