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辅导:固定资产的减值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1.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固定资产市价幅度下跌,其跌幅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等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幅度降低; 伴你同行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3.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4.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5.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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