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财经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务管理: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三)、税务登记种类
2.变更税务登记
(1)含义: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2)目的:在于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减少税款的流失
(3)时间:
①纳税人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其他
②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税务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其他
③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注意: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3.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登记适用范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
纳税人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10日内,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5.注销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由于法定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的,应当在向工商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④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⑤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