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六、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根据来源不同,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1)基本要素: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或人员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2)对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进行更正、补充。
(3)对原始凭证的更正: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签章;
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2、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归类、整理,并确定会计分录而编制的凭证,是直接凭以登账的依据。
基本要素: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记账方向、记账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要求:(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