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算方式
所谓结算方式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各单位(或个人)之间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结算方式是办理结算业务的具体组织形式,是结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结算起点
所谓银行结算起点是指办理每一笔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最低金额。凡是不足结算起点金额的款项收付,通常需用现金进行结算,银行不予办理转账结算。国家规定银行转账结算起点,既要有利于控制现金结算,同时也不能影响各单位之间资金收付和经济往来的正常进行。结算起点过低,则银行转帐结算的业务量将为增加,既会给银行增加压力,同时也会妨碍各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的开展;而结算起点过高,则会扩现金结算范围,不利于国家对现金流通量的控制,因此银行结算起点必须适度。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行银行结算起点为1000元。当然各种具体的银行结算方式的结算起点是不同的,比如银行汇票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银行本票不定额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的面额为500元、1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等等。
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或个人)怎样办理结算
(1)办理汇款(信汇、电汇)。汇款人可持现金到银行按照汇款凭证的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后,将汇款凭证及现金交给银行,并按照规定交付一定的手续费、邮电费,款项即可汇出。
(2)到外地采购。可将款项汇给采购地银行,开立临时采购帐户,即可办理结算。
(3)办理汇票结算。先填制票汇委托书,将票汇委托书及现金交给银行,并交付手续费,即可换取票汇凭证。
如从外地带来的汇票,可将汇票交给银行,并持有关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或单位证明)到银行兑取现金。
(4)从外地往家里汇款。要在汇款凭证上写明收款人姓名、住址及住址附近的银行,款项即可汇到。款项汇到后,收款人持有关身份证明到银行取款。
(5)在本市内购买商品,可填写本票申请书,然后将现金交给银行换取银行本票,持本票到销售单位购货。
(6)银行为保证出差人员财产安全,开办了代管现金业务,出差人员可将现金交存银行保管。代保管现金业务既可转帐,也可取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