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考核确认工作的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区县财政局应组成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应选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组成,其中具备会计师资格的应占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考核小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考核确认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区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时间作出安排。
(三)考核确认部门在考核工作中,应结合各单位申报时提供的资料,深入现场作实地考核。考核的方法可先作抽验,在抽验中发现自查结果与实际差距较,或发现有涂改、重制、更换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等情况,应停止考核,责成申报单位重新组织整改后,另行申报。
(四)考核小组全部考核确认工作完成后,应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其主要内容为:
1.申报单位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中的主要做法、突出成绩和基本经验;
2.考核计分的详细资料;
3.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4.考核结论。
5.考核小组负责人和考核确认部门盖章。
凡被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单位,由确认单位颁发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