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加盖印章的一般要求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原始凭证按规定内容填制完毕后,除车、船票等类似凭证外,一般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盖印章:
  (一)外来原始凭证应当有出具企业的财务专用章、或现金收(付)讫章、或银行收(付)讫章、或营业专用章,以及制单和收(付)款人员名章;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销货或劳务发票时应附有加盖原经销单位收款章或个人签名并留有身份证号码的原始凭证收据;对只能由个人出具的原始凭证必须签名,或同时加盖名章,并应填明个人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二)对外出具原始凭证,应当加盖本企业财务专用章、或现金收(付)讫章、或银行收(付)讫章、或营业专用章,以及制单和收(付)款人员名章。
  (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制单人员、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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