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账。依法取得和启用会计账簿。
(二)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在经济业务事项或交易发生时,由经办人员首先取得外来原始凭证,或填制自制原始凭证,或根据取得的外来原始凭证同时填制自制原始凭证。
(三)审批原始凭证。根据企业制定的相关原始凭证审批程序制度,由审批人进行审批。
(四)审核原始凭证。由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及其内容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
(五)填制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编号。
(六)审核记账凭证。由复核人员、稽核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对填制记账凭证内容的齐全、真实、准确性,以及所附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
(七)填制科目汇总表(含汇总记账凭证等,下同)。对记账凭证进行汇总,并按汇总合计数填制科目汇总表。
(八)审核科目汇总表。由稽核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对科目汇总表进行审核。小型企业记账凭证较少而采用记账凭证核算形式的,则不经过上项和该项核算程序。
(九)登记会计账簿。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日记账、明细账、其他辅助账,根据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十)试算平衡。在所有经济业务都登记入账的基础上,试算总账各账户的借方余额合计等于贷方余额合计;本级账户发生额、余额合计等于所属各明细账户发生额、余额合计。
(十一)结账。按规定结计各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
(十二)对账。核对账账、账证和账实是否相符,对发现的差错及时进行调整。
(十三)过账。年度终了应当对各账户进行年结,并将本年度年结余额结转至下年度新启用会计账簿的各相应账户中。
(十四)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等资料,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