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及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
(二)拒绝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三)退回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
(四)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或者拒绝办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的会计事项等;
(五)拟定或与有关部门拟定并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六)工作调动或离职应当按规定进行会计工作交接;
(七)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八)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九)会计人员应对本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权限。
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不能替代或免除会计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