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考试辅导:外国会计法规简况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一般由议会或政府制定颁布,如美国1921年公布的《预算和会计法》,1956年公布的《会计和审计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日本会计法》,1949年公布的《企业会计原则》,1962年公布的《成本计算准则》,1963年公布的《财务报表规则》;瑞典1976年公布的《会计法》等。在美国,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等会计职业团体的专门机构陆续提出的许多会计准则,虽无法律效力,但有权威性,已成为美国会计人员共同遵守的公认的会计工作规范,实际上起着会计法规的作用。 
  苏联的各种会计法规,均由政府颁布。如1947年颁布的《国营、合作社、公共机关、组织和企业的总会计师(会计主任)条例》,1980年颁布的《苏联各部、各主管机关、各加盟共和国、各联合公司、各部管理总局及其他管理机关的会计工作组织总条例》等。在南斯拉夫,联邦议会于1959年颁布并于1963年修订《社会会计局法》,1971年在联邦共和国宪法中对社会会计局的主要任务作了规定。 
  除各个国家的会计法规外,还有若干国家共同遵守的国际性会计法规或准则。如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于1978年制定的《关于公司会计报表的法令》,是属于国际区域性的会计法规。1973年由美、英、法、日、荷兰、联邦德国、加拿、墨西哥、澳利亚等 9国的主要会计职业团体发起,现有89个会计职业团体参加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从1975年到现在陆续公布了一些国际会计准则,这是属于国际性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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