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功能(注意多选)
一般来说,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
1.支付功能,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汇兑功能,异地之间的结算。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三)票据的当事人(注意判断和多选题型)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被背书人。
(四)票据的权利和责任
1.权利:请求权和追索权。
2.责任:付款义务
(五)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
3.承兑;
4.保证。
(六)票据签章必须记载事项
(七)票据记载事项:绝对记载、相对记载、任意记载、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八)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现金本票。
2.公示催付;
3.普通诉讼。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提取现金,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申请签发银行汇票,申请人必须先交付金额保证金,出票银行方能出票,因此,银行汇票具有百分之百的付款保证。银行汇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提示承兑。允许背书转让,特别适合于异地采购时的款项结算。
6.操作流程(仅供参考,不是考试范围)
①申请
②开户银行受理
③签发
④交付汇票
⑤背书转让
⑥被背书受理
⑦提示付款
⑧收妥付款
收款人(持票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持票人
汇款人
付款人开户银行
出票人(付款人)
收款人(持票人)开户银行
代理付款人
办理银行汇票操作流程图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在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支票可分为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3.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