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应按照开设的不同账户的使用规定进行使用。
(三)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要求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除应按照前述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外,开立异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l.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