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考试辅导:票据结算方式―委托收款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1、委托收款记载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的名称;
  (4)收款人的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来
  3、委托收款使用中需注意: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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