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如何列支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问】企业为职工缴纳年金和补充医疗险是否可也在税前列支,税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规定〉》(大地税函[2005]138号)的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通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交纳的年金,交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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