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辅导: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时间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市地税登记机关,并在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工商营业执照(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1份或刊登发票及复印件1份。 
  适用表格 
  《<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