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辅导: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权限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一)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1.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二)总会计师的地位
  为了保障总会计师的职权,《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三)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四)总会计师的职责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二是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
  (五)总会计师的权限 来来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有以下权限:一是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二是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三是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四是有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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