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采集者退散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接受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
2)罚款。来
(七)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