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第一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二、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贩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3.设立税务登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为30天,注意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
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自期满之日起30日
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
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3)提交的证件和资料
提交的证件和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4.变更税务登记―――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①时间: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5、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4)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6、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每到一县(市)都要开具一份“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10日内,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7、注销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2)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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