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2010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     一、支付结算概述
  二、银行结算账户
  1、种类
  按存款人不同分为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注意:
  (1)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开立:熟悉开立哪些账户要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哪些只需要备案
  (2)变更:熟悉时间的规定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以及账号,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银行接到存款人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撤销:注意撤销的情形。
  (1)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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