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历年考点精要(4)

发布时间:2011-01-05 共1页

第四章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罚

(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4)行政处分(对象:国家工作人员)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5)刑事责任: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罚 款

吊销会计证

主刑

罚金

十种一般违法行为

个人:2千至2万
单位:3千至5万

伪、变造会计凭证、账簿

个人:3千至5万
单位:5千至10万

偷税额1万以下, 10%以下,5倍以下罚款

 

偷税额1-10万,不满30%,
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偷税额10万上或二次处罚又偷税, 30%上,3-7年有期

1至5倍罚金

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
(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处2-20万罚金)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

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2万至20万

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人员伪、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5千至5万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3年以下有期或扣役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章 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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