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监督
(一)政府监督的概念
政府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1.监督主体。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部门也履行一定的会计监督检查职责,但与财政部门相比,在检查范围、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是面向所有单位的,其目的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对于被检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财政部门可作出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其他部门则只能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权限不能超越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部门只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被审计单位不直接涉及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会计违法行为,审计机关无权作出处理处罚,而应移送财政部门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部门只能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只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等等。
2.监督对象。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重点提示】注意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与单位内部监督的区别。
【例题3·单选题】对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中,有权进行普遍监督的机构是( )。
A.审计部门 B.税务部门 C.财政部门 D.人民银行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