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12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一节概述知识点(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发布时间:2012-10-24 共1页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单位日常活动中的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和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
 
  典型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
 

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

概念

基本规定

支付工具

汇票

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其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付款方式包括: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本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其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

信用卡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其基本当事人包括银行、持卡人和商户。

结算方式

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包括信汇和电汇两种。

托收承付

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千元。

委托收款

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都是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支付结算的政策性文件亦是当事人进行支付结算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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