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12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知识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发布时间:2012-10-24 共1页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重点提示】注意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的区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付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重点提示】相关证明文件了解即可。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重点提示】其开户程序和其他账户基本相同,注意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属于备案类账户。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
 
  【重点提示】重点掌握5万元的标准。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有关的收款依据。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例题18•单选题】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
 
  A.1万元 B.2万元 C.3万元 D.5万元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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